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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66A/2023-142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概       述: 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成文日期: 2023-06-1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06-14 17:52: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14 17:52:31 作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办理结果:B

  关于市政协次会议第108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蒙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房屋公摊面积收取供暖费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房屋公摊面积收取供暖费的建议,我局积极与发改委价费部门对接研究解决。目前,我市供热价格由自治区发改委授权乌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热力公司收取热费及供热服务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执行,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两部制热价收取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海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20132082号)文件明确规定,乌海市热力公司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收取。是否按照套内面积收取热费需要国家、自治区发改部门及住建部门从供热价格成本核算和供热法规政策角度进行研究后制定。

   另外,在供热定价总成本确定后,不论采取哪种面积计费,用户缴费金额相同。在核定供热定价总成本确定的情况下,按建筑面积收费,供热单价较低;按使用面积或采暖面积收费,供热单价较高。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会同发改部门,积极向国家、自治区发改和住建部门反馈关于取消房屋公摊面积收取供暖费的建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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