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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20年法律和业务培训学习计划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66A/2020-0538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信息分类: 规划信息
概       述: 2020年法律和业务培训学习计划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0-10-21 15:54:2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2020年法律和业务培训学习计划
发布时间:2020-10-21 15:54:24 作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法律和业务培训学习计划

一、培训学习目标

通过培训学习,使全系统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态度,明确执法理念,进一步掌握相关知识和执法工作技能,增强对城管方面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和运用,规范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依法办事的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城管队伍。

二、培训学习计划

(一)培训学习范围

全市城管系统工作人员。

(二)培训学习方式、时间

1.市局于今年11月份,组织二期为期一周的中层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班。

2.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时间自行安排。

3.各中队、公用事业中心的二级单位组织每周一,每次至少1小时的集中学习,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培训学习。

(三)培训学习地点

1.市局培训学习地点和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2.各单位集中培训学习地点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3.各中队及公用事业中心二级单位周的集中学习地点自行确定

(四)培训学习授课方式和内容

1.市局中层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培训班,由市局领导讲授城管改革及法治建设;各科室负责人讲授各自业务知识;法律顾问讲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或《行政诉讼法》;请法律专家讲授民法典。

2.各单位组织每月的培训学习,由各单位领导或聘请专家讲授《宪法》《民法典》《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城乡规划法》《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殡葬条例》《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

    3.各中队及公用事业中心二级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学习《宪法》《民法典》《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城乡规划法》《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殡葬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

4.各单位全年举办城管执法相关法律知识考试不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

三、赴外考察交流学习

(一)交流学习范围

三区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市局各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

(二)交流学习方式、时间

11月份,组织1--2批参加交流学习的人员,到安排的城市参观、学习。

(三)交流学习地点

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赴外地考察学习的地点和行程。

(四)交流学习内容

组织公共事业中心、区局、分局、科室负责人赴外地考察学习城市管理先进的执法理念和经验。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为加强培训学习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培训学习领导小组。

 长: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立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定立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钰嵌   二级调研员

刘建蒙   四级调研员   

杨忠库   市公用事业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员:公用事业中心、区局、分局、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宣教科,负责培训学习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职工对开展培训学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参加培训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抓好落实,确保效果。单位要按计划要求认真落实,积极配合,做到有集中培训学习记录、有培训学习出勤登记,个人培训学习笔记,有培训学习信息,年终市局将把培训学习情况列入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范围。参加培训学习要组织考试(有考试卷、成绩单)确保培训学习达到预期目标。赴外考察学习交流的,要在考察学习交流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考察报告。

(三)严肃纪律,合理安排。参加学习培训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签到等考勤制度,自觉遵守培训学习纪律,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考核稽查分局对培训学习的进行督查考核。各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合理安排工作和培训学习时间,确保人员、时间和培训学习有效落实。

联系人:王强,联系电话:2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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