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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9日 作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区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各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海勃湾区:旧城区东至东山,西至包兰铁路,南至南河槽,北至林荫大道;滨河区包括滨河一期,东至包兰铁路,西至乌海湖,南至彩虹桥,北至海北大街西。

  乌达区:巴音赛街道办事处及滨海街道办事处辖区。

  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6. 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

  7. 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 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区域;

  10. 公墓等其他祭扫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建成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可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销售和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和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许可后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五、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八、该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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